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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奸大审”
龚先生入报社后,以为自己彻底从法学转行,谁知后来遇上了1946年“汉奸大审”,专门在立法、司法口跑新闻。1946年“汉奸大审”,主要是指审理战时汪伪政权中任职人员,抓捕的嫌疑人主要集中在北平、南京两地,规模极大,落案者4000余人。这次“汉奸大审”,是近代中国罕有之事。
当年国民政府曾先后出台《处理汉奸案件条例》11条和《惩治汉奸条例》16条,以为肃奸的法理依据。就汉奸嫌疑者性质不同,甄别后分送各地高等法院、军法机关和航空委员会审理或讯办,酌情对在押病故者进行处理。当时著名法学家章士钊等主张从速“设置特别法庭”专司其事。但国民政府却认为汉奸案件仍应依据处理和惩治汉奸案件两条例,交由法院审理,而“设置特别法院,有违法治精神,易滋物议”,不予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