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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行按军功受赏的二十等爵制为鼓励秦人作战勇猛,商鞅规定国家的爵位按将士在战场上斩获敌人首级的多少来计算。斩得敌人甲士首级一颗的,赏给爵一级。愿做官的,任以年俸50石的官职。官爵的提升与斩首级数相称。爵位从一级到二十级,愈高享受的待遇、特权愈优厚。如升到第十级"五大夫"时,赏赐给300户人家的税地。爵位在五大夫以上,除享有600户人家的租税供他食用外,还有权收养宾客③。有爵位的人,犯了法,还可以减免,"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④贬是指降低爵位,"已"是取消爵位。
官职和待遇的获得一律取决于军功,使过去的旧贵族,虽是国君的宗室族人,没有军功也不能获得爵位。"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①,即不能靠出身就获得爵位,享受特权。这就严重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3)重农抑末,发展农业生产商鞅把李悝"尽地力之教"的措施带到秦国,在社会生产中,特别重视农业生产领域。商鞅根据秦国地广人稀、荒地多的特点,把重点放②《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
①商鞅在秦变法的时间,参见杨宽《战国史》第185页注①的考证。
②《唐律疏义》。
③《商君书·境内》。
④《商君书·境内》。
①《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
在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来发展农业生产方面。他在变法中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②。"本业"就是男耕女织的农桑业。"末利"是指制造和经营奢侈品的奇技巧、刻镂纹绣的一类手工业和商业。商鞅并不一般地反对工商业,在《商君书》的《去强》和《弱民》篇中,都称"农、商、官"为"国之常官"。"常官"是指国家固有的正常职业分工。他所反对的是商业中的"虱官",即贩卖华丽、好玩的物品,即被他称为"美"、"好"的这两种"虱官",也就是"末利"。"末利"并不是指一般的商业和手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