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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规定新建小区停车位按1户1车位配比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63

  焦点

  “黑停车位”罚金提至1万

  该《办法》同时对“黑停车场”和“冒牌停车管理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界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市交通委运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原办法对停车泊位未备案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此次新办法取消了城管部门自由裁量的规定,统一规定处罚1万元,加大处罚力度。

  此外,如果停车场或者停车管理员存在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黑收费员”被查会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去年,已经有多名“黑收费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透露,力争到明年底,将二环内“黑停车场”全部取缔,并逐渐向三环、四环推进打击。

  新建小区停车场须同步交付

  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历史欠账问题,车位和机动车保有量冲突明显,以前的没有管起来,但以后要逐步抓配建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机动车停车的配建标准也将改变。目前,规划部门正在制定新标准。新标准出台后,新建居住区停车位缺口将基本堵住,基本按照一户一车位配比。

  《办法》要求,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办法》还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同时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

  对于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办法》规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还不能满足的话,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在临时停车场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根据《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小型车露天临时停放收费标准为每小时0.5元,露天长期停放收费标准为每个月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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