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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污染查证属实可获奖励
草案修改稿规定,公民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完善了举报制度,市政府应当完善污染大气环境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职责。同时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在接到公民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接到公民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而不公开的;将征收的拍付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6种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可要求公开排污费使用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
此外,公民有权依法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发表意见。
公众是保护大气环境、推动空气质量改善的实践者。
此次草案修改稿中特别增加了8条内容,助推公众参与防治大气污染。涉及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情、参与、监督和诉讼赔偿权利,承担的环保义务以及相关组织的环保责任。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蒋彦鑫 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