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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人民网报道称,兰州市将结合大气污染治理总体情况科学预判,适时调整机动车限行措施。
谁有权决定限行?
大气污染形势严峻,治污迫在眉睫。今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是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就在上个月,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规定连续三天出现空气重污染一级(红色预警)实施单双号限行,公车停驶80%。广州、济南、长春等许多城市也都制定了应急预案,当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时实行限行,石家庄甚至提出明年市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治理空气污染,还一片蓝天,支持。”北京王先生的态度鲜明。但他质疑,一遇到污染就拿车开刀,剥夺车主行车权利,政策制定的主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长期以来,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公众。
对于一项涉及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人出行的限制性规定,究竟由谁作出?目前,有关部门没有明确回答。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至少应由地方性法规作出。
记者注意到,上述作出限行规定的,有地级市、省会城市、直辖市政府作出的,也有公安局或公安交管局等政府部门作出的,还有由地方政府多个部门组成的大气应急指挥部作出的。
“按单双号限行的原则只能作为一个特例,在特殊时间段和地点谨慎使用。因为这是一种补救性措施,实际上对市民的出行权构成了一定侵害。”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治理与和谐城市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宏山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有专家学者据此认为,这一规定是对临时性交通管制的授权,单双号限行、尾号限行等长期限行违反了这一规定。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曾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这一条不是长期限行的法律障碍。他认为,过去一直把这一条理解为临时性的疏导、限制、禁止,但是现在出现了新情况,如果将来真的要将单双号限行固定成为一个制度,这个条文所包含的意思就不是临时性的,而是长期的。条文并没有写长期的还是临时的,本身没有时间概念。所以,可以理解为既包括临时,也包括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