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116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接到公民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而不公开的;将征收的拍付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6种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可要求公开排污费使用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
此外,公民有权依法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发表意见。
公众是保护大气环境、推动空气质量改善的实践者。
此次草案修改稿中特别增加了8条内容,助推公众参与防治大气污染。涉及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情、参与、监督和诉讼赔偿权利,承担的环保义务以及相关组织的环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