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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松绑跨境担保内保外贷取消数量控制
孙红娟
[ 进一步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和跨境担保的基本可兑换,取消或大幅度简化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行政审批,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
5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出台《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29号文”),进一步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和跨境担保的基本可兑换,取消或大幅度简化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行政审批,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
“在内保外贷领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担保事前审批、担保履约核准和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的同时,仍然保留了签约环节的逐笔登记。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外汇局在答记者问中如是评论。
该规定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内保外贷取消数量控制
29号文中关于内保外贷的改革主要在于简政放权,本次新规既取消了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也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境内外主体资格审查。
“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取消不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外汇局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据介绍,除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监测。
另外,29号文还取消了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对于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外保内贷中外企业自行签约
对于外保内贷,29号文则强调了明确业务资格,债权人集中登记等规定。
29号文规定:“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在外保内贷领域,此次新规最值得注意的是允许中外企业自主签约,“债权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不过应该注意到,29号文规定,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