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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松绑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取消数量控制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80

全面覆盖跨境担保

除了具体的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两种主要的跨境担保方式,29号文还针对当前跨境担保行为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情况,将“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所有类型跨境担保纳入政策调整范围”。

据外汇局介绍,在29号文之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但上述规定均只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而且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29号文推出旨在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

29号文称,“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要履行必要外汇管理登记手续并遵守部分资格条件限制以外,境内机构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的跨境的担保合同。”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合同,29号文只是在外汇管理方面取消了担保签约环节的限制,担保项下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和担保人履行担保履约义务,仍应符合担保行为相关的外债、直接投资及证券投资等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便利与风险防范

对于因为集中松绑跨境担保可能出现的大额、集中的担保履约而引发的对外债权和债务急剧上升对国际收支造成的风险,外汇局29号文将从四个方面控制风险:

一是逐笔采集可能新增对外债权债务的担保签约和履约数据;二是通过担保履约倾向审核(尽职审核)、违约后暂停新签约、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等自律性要求约束当事各方的跨境担保交易行为;三是通过债权债务登记、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违规担保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力度;四是通过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保留外汇局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的权利。

外汇局认为,通过上述防控风险的手段,担保项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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