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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个界别有权提名的人数,也不是一成不变,已经有所增加。我相信经过广泛的咨询后,特区政府一定会把积极和合理的修改向中央提议,以达到普选的目的。
特别行政区的管治体制,是建立在一个世界共识的“基本法”框架上的。行政长官的推选和委任,也是在“基本法”的四个界别的范畴产生的。为什么在17年后的今天,还会发生这么多有关普选的争论呢?
我个人认为问题和争论是由于香港社会有些个人、社团或政党,有意或无意地忘记了“基本法”之所以清楚列出四个提名界别架构,目的是为了保持香港有利的经济和贸易地位。
“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管治体制,又如何可以与其他政治选举体制来比较或一律看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