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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预计,依据《反垄断法》的调查结果,在中国市场上涉嫌垄断经营的外国车企,未来将领取巨额罚单,其数额“起码在数十亿级”。
部门规章是垄断 “病因”?
此前,在有车企因涉嫌垄断被发改委约谈的消息爆出后,多家企业否认被调查,同时强调自己“遵纪守法”。
汽车行业资深分析师贾新光认为,这些企业所提的“法”可能是由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共同颁布的《汽车品牌营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贾新光称,很多人将造成整车流通和维修环节垄断的主因指向了《办法》。《办法》规定国内汽车经销需取得整车厂授权,赋予了汽车生产厂家在这一领域中的主导地位。
一直以来,多数跨国车企根据《办法》在我国设立独资子公司,作为其总经销商统一管理全国经销网络。因此跨国车企掌控生产、进口、经销等价值链核心环节,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平衡各环节收益以实现其整体利益最大化。这样,跨国车企将进口车低价报关卖给了总经销商,总经销商又高价出售给4S店,并伴随限定经销商折扣,限定转售价格波动幅度等行为赚取巨大利润。
“实际上,《办法》在制定的时候就有人反对,后来反对的声音一直未断。从2004年制订、2005年实施到现在,10年间一个字也没有改动。”贾新光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汽车业反垄断的最有力措施就是废除或修订这个《办法》。
“现在我们已经迎来汽车电子商务时代,这个《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阻挡了商业创新的步伐,亟须依据其上位法进行修改。”贾新光说。
8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告称: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工商总局叫停经销商备案,被业内人士认为是《办法》松动的开始。
沈进军认为,这对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很有意义,汽车行业将会迎来经营主体、经营业态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
沈进军表示《反垄断法》是国家的大法,甚至被比喻为经济领域的宪法,而《办法》是一个部门规章,执法应完全依据《反垄断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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