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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小区醉酒驾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184

  人民网北京12月26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谈谈《意见》的起草背景和主要起草原则。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作为重要代步工具的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相伴而生的违法驾驶行为也日益增多,尤其是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两年来,全国查处酒后驾驶共计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12.2万起,同比下降42.7%,说明醉驾入刑在预防交通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较好作用。另一方面,此类案件仍属常见、多发型犯罪。为规范、统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严惩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联合制定了《意见》。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考虑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为确保此类案件的处理能够切实起到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意见》以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为主要原则,规定了相关内容。《意见》共有七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问题;二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四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关程序的规定。

  问:《意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答:《意见》对“醉酒”的认定沿用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以下简称《国标》)关于“醉酒后驾车”的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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