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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停车管理单位若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或出现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将终止协议。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私设地桩、地锁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若当事人不在场或拒不拆除,将进行强制代拆。与此同时,2001年3月28日通过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将废止。
新《办法》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责任以及服务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主要涉及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的规划、设置和使用。
此外将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在《办法》中还明确规定针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例如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将被城管执法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原办法规定,对停车泊位未备案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新《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统一规定处罚1万元。新办法也规定,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擅自私设地桩、地锁也将面临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停车场管理突出“服务”
新《办法》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责任以及服务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其中特别突出了“服务”。
新建小区同步交付停车场
新公布的《办法》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要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且同步交付使用。这就意味着,以前个别新建小区居民入住后,停车场迟迟不能交付使用、部分开发商“只管建楼,不管停车”的现象将被禁止。
临时停车场按露天停车场收费
据《办法》规定,北京市停车收费遵循的原则是,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具体到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段或者胡同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则要求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停车场使用情况将实时公布
对于停车场使用信息的管理和发布方面,《办法》规定,北京市要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并对停车泊位编号,以便于动态管理停车场。另一方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和使用状况,以及泊位数量等信息将通过系统公开发布,区、县人民政府也将根据停车场的动态信息,设置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在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同时,方便市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