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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信誉不合格 将被终止协议
《办法》中规定,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需向社会公布。如果考核不合格,或者没有按照原先的承诺标准提供相符的服务,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大型活动承办方 需提供停车服务
遇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办法》规定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的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活动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和停车场位置也应在票证上标明。如果停车场地不能满足活动停车需求,承办者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如果周边道路条件许可,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如果不能增加临时车位,承办者必须在票证及宣传过程中作出提示,以便活动参加者前往时,选择乘坐公共交通。
此外,承办大型活动者如果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要在管制措施实施3天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
新《办法》处罚一步到位
在《办法》中还明确规定针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一些在原《办法》中幅度较宽的罚款空间被进一步压缩,一步到位。
收费停车位未备案 罚款1万
对于面向社会开放的收费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单位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天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如果没按规定备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对此处以1万元的罚款。
此外《办法》中还提到,此类停车场如果处在中心城范围内,除按规定限时的临时停车场外,都应24小时开放。
私设地桩地锁可举报 最高罚5000元
《办法》中明确规定,在道路、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以免阻碍机动车的停放和通行。市民如果发现不按规定私设的地桩、地锁,有权进行阻止并举报。
在具体处罚上,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如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而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地擅自设障碍物的,除需要恢复原状外,还将被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停车场不处理投诉 最高罚款1万
根据规定,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必须配置完备的设施标志标识,比如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以及监督电话。没有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则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