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 > 汽车 > 政策 >

热门推荐

全国客货车拟装卫星定位 实时监控驾驶员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174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科学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帐;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故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应当会同车载终端生产企业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时提供终端维修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新增运力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营运驾驶员交通违法的动态信息作为对其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对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