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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亡妻奔走申请见义勇为称号12年 终获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81

自1999年4月起,孟荣国多次向兴仁县综治办、民政、县委、县政府等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结果是“罪犯没抓到”“时间太久了”“没有任何规定”等理由。“县委与县政府隔一条小马路门对门办公,来往不过两分钟,就这两分钟的路程,我为申请妻子见义勇为的认定,跑了12年。”孟荣国说。

孟荣国的奔走终于有了回音。兴仁县政府为解决此事,两次专门召开由当地政法委、综治、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2011年11月22日,兴仁县综治办作出决定,追认谢远凤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2012年11月7日,兴仁县政府又作出了《关于追认并授予谢远凤同志‘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决定》。该决定称,谢远凤是在他人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危急时刻,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义无反顾地挺身而出,根据《贵州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规定(1994)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县政府决定追认谢远凤为“见义勇为公民”。

追偿

“政府说只补助3510元”

妻子的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孟荣国并没有就此放下,因为他查询兴仁县政府认定妻子为见义勇为的依据发现,27号文中第四条、第六条明确提出,对见义勇为公民牺牲人员,应按因公(工)死亡对待,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

孟荣国认为作为见义勇为牺牲者的家属,应该得到抚恤补助。2012年7月19日,国务院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更让孟荣国坚定了自己的想法。

39号文第3条规定,“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孟荣国认为,39号文在2012年7月19日发布,妻子在2012年11月7日被兴仁县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公民,妻子的死,应该属于该条款中最后一种“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情形,故应“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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