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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见“一体均沾”的条款不能纳入约中,又采取迂回战术,想通过改变不准其入中国内地通商的条款,获取类似西方列强在华所享的商务等方面特权。李鸿章仍然不依,反问对方:现在约定日本在规定的口岸与中国通商,相应华人也不到日本内地贸易,怎么日本能到中国内地?两国从同,这不是很公允的吗?日方代表又无话可说了。李鸿章恐怕日后日本又要反复,遂于限制不许内地通商的相关条款(《通商章程》第十四、十五款)之后,特别添加上“系因两国各有指定口岸,故须明定限制”等语。就此,李鸿章在向清廷的奏报中这样陈说:“此条为洋人必争之利,而实我内地受病之源”,“今安得又听日本无端阑入耶”!“其人贫而多贪,诈而鲜信,其国与中土相近,往还便捷。其形貌文字,系与华同,以此攫取我内地之利,浸移我内地之民,操术愈工,滋害必愈甚,更非西洋比也。臣故知此次议约,以杜绝内地通商为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