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 > 历史 > 风云人物 >

热门推荐

1871年李鸿章与日本使团的激烈“交锋”始末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125

  总之,在议约过程中,李鸿章可谓高度警惕,处处设防,特别抓住了关键环节,坚持原则,又能相机行事,立意和举措上均较得当,有效地遏制了对方的觊觎,使条约是以中方提出的拟稿为蓝本,基本原则和主旨未加变易,修改之处主要是对某些文字表述方面的斟酌和推敲,以及因情事变化所必然要作的相应改动。

  9月13日(七月二十九日),李鸿章和伊达宗城分别代表清朝和日本政府,在中日《修好条规》上签字,同时签订了《通商章程(附海关税则)》。两约相辅相成,基本上贯彻了对等的原则。《中日修好条规》作为双边关系条约,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两国“倍敦和谊”,对对方“所属邦土”,“不可稍有侵越”;“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两国可互派“秉权大臣”(即今所谓“全权大使”)驻扎对方京师;两国“职掌相等”的官员“会晤文移均用平行之礼”;在双方通商各口,互设“理事官”,“约束己国商民”等。《通商章程》作为商务专章,共三十三款(另附海关税则),也一别于西方列强与中国签订商务约章,明确规定了双方各开的通商各口之具体处所(中国十五处,日本八处);本着两国人在对方通商口岸具有对等活动权限的原则,规定了相关具体事宜;附列了两国的海关税则。

  像这次签订的基本平等的条约,在中国近代所签的国际条约中是少有的。这可以说是“不仿西约成东约”。能有此成局,当然首先是限于日本当时羽翼尚不丰满、对华外交亦初行尝试的特定条件,但也离不开中方操局者李鸿章的主观能动因素。

  也许有人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论条约的文本如何,在外交实践上,还是中国要吃亏的。即使事实真的如此,也当看做是有分别的两码事。条约文本毕竟是反映议约谈判得失的直接结果,是体现当事人特定客观条件下外交见识水平和操控能力的重要证物。何况,条约文本内容上的平等与否,决不是无关紧要的事情,这纸面上的东西,其实际约束力是不可小觑的。要不,日本何以风风火火地找上门来与中国议约?而在原抱企图没有实现、所签条约没有赋予日本在华能享明显特权的情况下,它又很快要求改约?至于它要求改约的具体情况和结局,就是下面接着要陈述的。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