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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仿西约成东约”的结果,日本方面当然不会满意,也不会甘心。再就是,因为《修好条规》第二条规定,“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蔑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帮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1}。西方列强借端要挟,说日本与中国缔结攻守盟约,这给了日本一个悔约的借口。所以,在签约不久,它便又搅起了一场改约风波。对于日本来说,这似乎是一箭双雕的事情:改约既可望攫取侵华权益,又会释西方列强之疑而讨好于它。而对于中国,特别是对于操办对日交涉的李鸿章辈来说,不免是又面临着一场新的麻烦。
1872年(同治十一年)5月上旬,以柳原前光为首的日本使团,又来到了李鸿章坐镇的天津,迫不及待地要求李鸿章接谈改约。事先,日方就相关事宜曾知照过清政府,故李鸿章有所准备。日使来到后,他先是以事务繁忙为托词,故意拖延与他们的直接接触,而让陈钦等人先行与之接触,意在窥其实底,好相机行事,力争主动。
迟至日使到来的9天之后,也就是在5月15日这一天,李鸿章才安排与日使见面。会见时,柳原前光等呈递照会,又说明要求改约大旨。李鸿章先发制人,疾言厉色地诘责“约已议定,何可遽改”,说原约章程内,一再声明彼此一体信守,“交邻所重者信耳,失信为万国公法所最忌”,你们日本“不应蹈此不韪,遗笑西人”,并掷还其照会。日使则说,你所言极是正理,我们自己也感到惶愧,只是完不成使命回国无法销差,所以乞请将照会暂存。这显然是要以柔克刚的手法来继续争取。李鸿章还是坚决不允,日使只好说容下面与陈钦他们再行商议吧。
僵局持续了大约一个来月的时间,日方见不能有根本性转机,只得要求“略予转圜”,以便使他们能及早回国交差。从日方此次要求改约的拟议要点看,一是要将《修好条规》中的第二条(上面已引录)去掉,以释西方国家之疑;另“欲取法于诸国互相常行条例”,待他们国家与“欧西改订其约之后”,相应修改与中国所订之约中不符的地方;《修好条规》的第十一条中关于对在对方口岸的商民禁带刀械的规定,不合日本习惯,要求删除,等等。据李鸿章向清廷的奏报中透露,关于《修好条规》中的第二条,当初之所以“议创”这一内容,实际是考虑日本距中国很近,西方国家来华通商,多取道日本横滨而至上海,日本尤为中国门户,将来设有事变,该国虽未必遽为我用,但有此条牵制,“不至增一劲敌,且不失兵家用间之意”。既然有此“深意”,李鸿章自然是坚持不能轻易删除的。至于像刀械管制以及某些交往细节之类的事情,他觉得“无关轻重”,可以有通融的余地。不过,他并没有明确地对日方透清实底,而是坚称“查两国初次定交,最要守信,若旋允旋改,先自失信,无此办法”{1}。他表示无论如何须先行把双方“换约”(条约签订后,还需要双方政府正式批准认可,交换条约文本)的最后程序完成;之后,“如有可以通融之事,原可随时酌核商办,其万难允行者,断不能稍有更易”{2}。日使见当下改约无望,只得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