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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第二十五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根据该办法,卖车首先要厂家授权,然后到工商部门备案,消费者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的系统,查到哪个店是他们的授权店,同时总经销需要对问题产品负责。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沈进军解释:“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太快,政府经过一些行政的、政策的干预,会使我们在短暂的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尽量少走弯路。所以《办法》设立的初衷没有问题。”
但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国外品牌要在中国卖车得设立总代理,由总代理授权品牌经营,客观上形成了汽车销售的垄断,进口车被不断加价在所难免。” 刘春生说。
经销商与厂商的话语权博弈
在实践中,国外品牌的中国总代理多由该品牌投资兴建,形成总代理与厂商一体的现象。在经销商与厂商的博弈中,中国经销商总是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
沈进军介绍了厂商与经销商之间地位不平等的例子。他告诉记者,在店面设计上,“店的图纸,里边的木板、沙发、吊灯都得由厂商指定,由厂家供货,价格翻了几倍。”在供货方面,“首先是畅销车和非畅销车搭配销售,其次是搭售非品牌用品。这就是滥用支配地位”。在经营方式上,“厂商要求经销商将车全部买断,经销商必须建立库存。” 在价格方面,“厂商规定一个价钱,让经销商按照这个价格来进货,但是经销商发现按照这个价格是卖不出去的,只能降价销售。”
李颜伟认为,这种厂商与经销商关系,是源于现实操作中厂商与经销商之间一年一授权的授权办法决定的。这让经销商受制于厂商。
“经销商是有各种考核政策的。比如一个经销商一个月要进200台车,它有一个详细的配车表,好卖的车你要接,不好卖的车也要接。经销商可能会算一下,如果能卖掉,总体来说是盈利的,就会接这些车。”李颜伟说。
而经销商与厂商的这些协定,在沈进军看来,属“霸王条款”。
沈进军认为,增加经销商与厂商的对话权,需要依靠市场的力量。他以美国为例,“上世纪四五十年代的时候,美国的厂商也很强势,也给经销商压库(积压库存,限制供货——记者注)。但是美国进入了成熟市场后,卖方就不再给经销商压库了。”
他分析,2012年以前,我国处在卖方市场,经销商只要拿到车就能挣钱,基本上不需要话语权。“但是到2012年以后汽车市场变成了买方市场。卖车有时还会赔钱,经销商的话语权已经不断在提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