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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后,有消费者认为,对于如何确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规定中还不是很明确。有人提出应建立第三方鉴定机构,但是这样三包鉴定的费用就会过高。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首先要说明的是,“汽车三包必须要进行质量鉴定”、“三包鉴定的费用过高”等说法是对汽车三包制度的错误理解。消费者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方面有可能与经营者在判断上存在差异。一旦发生三包责任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并不是马上要进入所谓的质量鉴定程序,而是应当请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当地质监部门进行申诉。如果质量问题涉及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请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和判断,根据专家意见确定三包责任。
由技术专家参与三包质量问题分析判断相关工作,是最高效、成本最低的争议处理方式。双方应根据事前约定,按照各自责任分担专家咨询费用。如果组织到位,相关咨询费用并不高。美国各州在处理汽车质量争议问题上,也是请技术专家参与处理的,与我国三包规定的专家咨询机制非常相似。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解决,也可以进行质量鉴定、仲裁或提起诉讼。
因此可见,质量鉴定与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汽车三包的质量争议问题,应当通过技术专家参与的质量争议处理程序完成,而不是鉴定。只有需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才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在立法听证会上,有进口厂商代表提出,由于配件、维修站技术等原因,进口汽车难以满足35日维修时间,但是最终的规定中这条并未有改动,请谈谈您的看法?
答:汽车三包规定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这体现了汽车三包规定对国产、进口车型的三包责任一视同仁的态度。进口汽车由于制造商在境外,在配件储备、维修站技术能力等售后服务方面与国产车型可能存在差距。因此汽车三包规定实施后,进口品牌应当加大资金、技术力量等方面的投入,必要时针对中国市场制定相关政策,提高其售后服务能力,避免或减少因进口车型维修时间过长而引发的退、换车情况。
问:汽车三包规定发布后,有媒体报道称,企业用车、公务车、营运车不“三包”,请问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汽车三包规定的全称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很多媒体报道,指出公务车等乘用车不“三包”,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片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