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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院方有过错
法制晚报讯 因心脏病住院的曹某在朝阳某医院进行心脏手术后,在治疗期间猝死,曹某家属向医院要求赔偿。双方经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医院给付患者家属40万余元。就在医院给钱后,患者家属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等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调解协议。
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曹某家属起诉称,2013年7月16日,曹某因风湿性心脏病入住朝阳某医院心外科,同年7月30日,在医院进行二尖瓣更换和血栓消除术。
2013年8月7日,曹某在医院经治疗无效死亡。
2013年8月29日,曹某之夫单先生作为患方家属代表与医院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医调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由医院向患方赔偿40万余元,双方因曹某的医疗纠纷终结。
2013年9月10日,医院将上述赔偿款给付患方家属。之后,四原告以协调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北京市医调委出具的调解协议。
据了解,该案曾经进行过一次庭审,但原告认为,医调委虽然对此案组织了专家论证,但也只是针对医院一方的认定,而原告单先生等4人并不是专业人士,对于曹某的死亡,医院并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因此原告一方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的请求。
上午现场 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称院方有过错
司法鉴定显示,医院在此次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医院方应承担共同责任。
而司法鉴定做出后,患者家属和医院一方均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进行质证。
上午的庭审中,鉴定人接受了询问。
鉴定人回答称,经鉴定患者患有重度二尖瓣狭窄、轻度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轻度三尖瓣反流、重度肺动脉高压,左房内多发附壁血栓形成,心房颤动,基础疾病复杂、危重。《内科学》猝死一章,记载了各种心脏病均可导致猝死。因此,患者有猝死可能。
鉴定人称,对于任何外科手术,手术方案可以在术前诊断时形成,也可以根据术中所见与术前诊断进行比较,如果出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情况,应重新评估,制定手术方案或决定手术与否。
心脏外科手术中,多瓣膜人工瓣膜置换手术死亡危险高,手术前确诊和明确相对严重程度对治疗决策至关重要。
医院一方认为,根据患者病情及心脏外科诊疗规范,对于这种复杂危重的患者在制定手术方案时为谨慎起见,只有在二尖瓣手术中解决问题,根据在手术中的情况调整方案。
而鉴定一方认为,院方在探查主动脉瓣情况之后即行手术,非在二尖瓣手术的基础上判定主动脉瓣情况,院方介绍的情况与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