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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士进一步指出,保费过低从表面看是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收入,但长远看也会损害投保人利益。在此背景下,2003年6月,人保湖北分公司、太平洋财 产保险武汉分公司、平安财产保险武汉分公司和天安保险武汉分公司,在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下组建“新车共保中心”,对武汉市场的新车保险销售,进行集中 管理。其后,进驻“新车共保中心”的保险公司不断增加。
2008年,在“新车共保中心”的基础上,湖北省保险行业组建成立了武汉市新车集中承保服务中心。经济观察报记者获得的一份2008年湖北省保险行 业第二次车险联席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新车保险集中服务公约》显示,“新车服务中心在武汉市车辆管理所搭建新车保险承保服务平台,由各产险一级分公司设立的 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集中签单,统一组织对武汉市新车进行集中承保服务”。
此外,“服务公约”还约定:“各签约公司均不得在武汉市内另行设立任何形式的新车承保机构。违约者,停止该单位在新车服务中心的出单,并限期改正。”
在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办公室负责人否认了这份“服务公约”的存在:“目前,在武汉市各家保险公司营业厅和电话车险渠道,无法办理新车保险,这是保险公司内部自己的销售行为,与我们无关。”
“新车共保”模式中的“集中销售”模式,有效了抑制了行业的“价格战”,尤其是大型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得到保障,避免陷入了恶意降价的泥潭。
而“新车共保”模式中的另一个“配额分配”模式,则保护了小型保险公司的市场规模。“从理论上讲,当价格无差异的情况下,投保人自然愿意选择大型保险公司。”前述湖北保险公司内部人士认为:“因此,配额分配制度也保证了小型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业务收入。”
在各类规模保险公司利益均沾的背景下,尽管近年来针对武汉市“新车共保”模式不乏争议,但该模式一直持续至今。
“新车共保模式中的‘集中销售’和‘配额分配’,实质是一个‘分割市场’行为,属于‘非价格垄断’。”李涛认为:“而对于销售折扣的限制,则属于‘价格垄断’。”
事实上,据经济观察报了解,即便在保险行业内部,对于“新车共保”模式,也有着不同的声音。“一方面,‘新车共保’模式保证了小型保险公司一定的市 场份额。但另一方面,也限制其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前述湖北一家小型保险公司内部人士直言:“很多投保人在续保时,习惯性地延续既有的保险公司。因此,该 模式的本质,是限制了自由竞争,人为垄断了武汉车险市场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