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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新提拔干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产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58

第六十七条  对举报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腐败,是指利用公共权力或者职务的影响力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条例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科级负责人及乡镇、街道、基层站所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职务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发生及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本条例所称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物质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物质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资格准入、行政许可、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司法裁判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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