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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监督工作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并重,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覆盖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
各级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要专项工作、重要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廉政风险进行同步预防。
第四十五条 各级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应当定期约谈本单位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下级机关的负责人,了解其所在机构或者单位廉政建设情况和其本人廉洁履职情况。
前款所述各单位应当健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每年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对领导干部廉洁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应当向被评议者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在单位范围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