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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法保密的外,有关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依法公开办理结果。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权程序控制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管理职责、执行职责和监督职责相分离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平台,推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
各交易平台管理中心应当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向社会公开交易信息,实行进场统一受理,交易统一组织,评审统一管理,过程统一监督,信息统一发布。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资源网上交易、政府效能网上监察的要求,建立完善覆盖所有行政部门,省、市、县、镇联通的网上办事大厅。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外,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单位网站或者媒体及时、详细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信息,有关信息应细化到末级科目。对预、决算之间或者不同年度之间数额变动较大的情况和项目,应当予以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和调整情况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和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廉洁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各个岗位、各个环节的廉洁风险点,完善防控措施,落实防控责任。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内部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根据监察(预防腐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建议,针对已经发生的腐败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制度漏洞及风险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建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