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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新提拔干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产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58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实或者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核实。

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当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的,不予提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及时报告。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晋升之后被查处并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职务影响力,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下列行为:

(一)干预有关人事安排;

(二)干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擅自决定或者干预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

(四)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其他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谋取利益;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独资、合资、合股、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四)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兼职、领取报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五)曾担任领导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三年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两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二)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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