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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廉洁教育,把廉洁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全过程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职全过程。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结合执法、司法活动,协助有关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每年在本单位或者系统内部开展预防腐败法律法规、职业操守等廉洁教育。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把廉政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列入有关培训的必修课程。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应当参加一次以上廉政教育培训。
拟担任领导职务、执法岗位职务和其他重要岗位职务的,应当通过相关廉政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应当包括廉政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等内容。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廉洁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总体规划,贯穿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各类学校应当将廉洁教育列入教学计划,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采取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廉洁教育。
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学校在青少年中开展守法诚信公民宣誓活动。
学校、家庭、社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开展青少年廉洁教育。
第二十一条 监察(预防腐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健全预防腐败工作信息发布机制,宣传预防腐败法律法规,开展预防腐败咨询,普及预防腐败知识。
监察(预防腐败)机关应当协助、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自主开展廉洁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出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廉洁文化宣传,组织创作、传播廉洁文化作品。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开辟有关专栏、专题,开展预防腐败舆论引导和廉洁文化公益宣传,确保一定的时长和篇幅。鼓励、引导社会各方制作、传播廉政公益广告作品。
鼓励、支持各类廉洁教育基地(平台)建设、廉洁文化创建活动和预防腐败理论研究,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预防腐败工作。
第四章 制度与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编制权责清单,将行政权力内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权力运行结果等向社会公开,依照法定范围和程序行使权力,并根据职能转变情况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健全议事与决策规则,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